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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律师道,“三位专家均为我国精神病法医鉴定领悟的权威人士,有司法部认可的精神病鉴定资质。
其中专家罗霞针对姜暮的心里问题已经有数月的接触和研究。”
公诉人道,“鉴定书中均未列明所用到的鉴定的手段和方法,我质疑鉴定方法科学性,乃至鉴定方的公正性。”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因情况复杂,程慧芳的信件证据我是在昨天晚上才拿到的,公诉方提出质疑可以重新申请专家鉴定,同时也可以传唤姜暮当庭作证。”
审判长道,“姜暮已拒绝上庭,姜暮的家属也不愿意她上庭。”
姜源闻言激动道,“我的案子跟姜暮根本就没有关系。”
辩方律师不理会姜源,道,“审判长,姜暮的证词将对被告人的判决有重大影响,请求姜暮上庭。”
姜源起身,道,“审判长,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找她来做什么?”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刑事诉讼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是指一般证人,不包括被害人。
姜暮可以上庭作证。”
姜源激动,豁然往前一步,“姜暮不是本案被害人,本案被害人都死绝了,在本案中她不能作为证人……”
辩方律师脸色阴沉,正欲反驳,审判长打断,“被告人为什么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
姜源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语无伦次道,“我请求更换律师。
我有权利请求更换律师……”
辩方律师立即起身,打断道,“审判长,根据我国法律,在被告人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查明原因,如果理由正当,应当允许。
但我的当事人姜源已经不止一次提出更换指派律师的要求,在之前指派律师过程中已经拒绝过其他律师,其理由根本不合理,请法庭拒绝被告人的不合理要求。”
姜源忍无可忍,“辩护律师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连拒绝的权利都没有吗。
我的理由哪里不合理?”
辩方律师道,“审判长,我在尽力为维护我的当事人的权益做最大努力,即便违背当事人意愿,但并无过失。
且本人作为辩护律师为此案件提供了热情的积极的辩护以及高质量的法律代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我的当事人的要求不合乎常理。”
审判长道,“拒绝被告人的请求,接下来……”
姜源崩溃了,“休庭,你应该休庭……我要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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