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公交上猥亵11岁女生,自称考研落榜压力大追求刺激法院…(公交上男子摔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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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男子公交上猥亵11岁女生,自称考研落榜压力大追求刺激法院…(公交上男子摔小孩)

乐山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年仅十一岁女生,在公交车上遭遇猥亵,警方迅速出警,通过调取监控等侦查手段,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然而令所有人震惊的是,警方证据确凿,嫌疑人也认罪伏法,但法院最终却只判决该男子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压力太大,久积成疾
乐山的廖某某,今年二十七岁,系某名牌大学毕业,毕业后的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便心生考研想法。
可殊不知,由于学习能力欠缺,廖某某连续三年,未能考上心仪专业,好在父母体贴谅解,愿意提供资金 助,让他再接再厉。

父母的鼓励,让廖某某有所慰藉,他也因此,经常泡在乐山市图书馆中,但三年考研未遂,已经让他心境有所动摇。
加上同龄朋友,不少已经成家立业,而自己连女朋友都没有,未来更是方向不定,心中难免思绪万千,肩头压力可想而知。
人不是机器,重压之下,机器损坏罢工即可,而人虽不会罢工,却会产生心理疾病,廖某某久积成疾,变态心理应运而生,只是他没意识到罢了。
猥亵女童,锒铛入狱
在一次结束自习回家途中,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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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刚乘坐上公交车,便发现公交车角落,赫然坐着一位身着短裙的女孩。
从面相上看,该女孩性格软弱,廖某某不知哪根筋搭错,见公交车上乘客稀少,便径直上前挨坐在女孩身边。

接着用手,深入女孩裙底,对她进行骚扰。全程大约十分钟,女孩由于极度害怕,不敢与之反抗,回到家中过后,更是由于后怕,不敢告诉父母与家人。
直到家人察觉出她情绪不对劲,逼问之下,她才鼓起勇气全盘托出,家人慌忙报警,警方在得知,女孩年仅十一岁时,愤怒异常,以最快速度调取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并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廖某某对作案过程供认不讳,于是警方变案诉讼流程,将其移交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猥亵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律师说法】
案件曝光后,网友们义愤填膺,纷纷出言为该女孩打抱不平,十分钟的耻辱,极有可能带给女孩一生的阴影,仅仅一年牢狱之刑,岂能足够?
那么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合法,接下来,就让我们就相关法律问题,一同探讨一下吧。
一、廖某某的行为,是否触犯猥亵儿童罪?法院认定有没有问题?
从本罪名称上,不难发现,要想构成猥亵儿童罪,必须满足猥亵以及儿童这两大要素,本案中,廖某某用手触及女孩私处,没有发生直接性关系,其行为,显然属于猥亵。

而根据相关法律,儿童的认定标准,是不满十四周岁,本案中,女孩年龄只有十一岁,因此符合儿童标准。
综上所述,廖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猥亵儿童罪,法院认定毫无问题。
二、法院最终只判决廖某某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其刑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要想解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法律对于猥亵儿童罪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法院判决结果上看,一年零五个月刑期,显然符合该法定刑范围,法院判决显然合法。
但合法不意味着合理,年仅十一岁的女孩,遭受长达十分钟猥亵,正如网友们担心的那样,极易使她产生心理阴影,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似乎有些太短。

但根据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决书,不难发现,法院之所以对廖某某作出侵犯,是因为廖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十分诚恳。
在廖某某被刑拘期间,其家属也主动联系女孩家属,积极认错道歉,同时愿意花费重金,向女孩赔礼。
由于我国《刑法》中是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获得被害人原谅才能免除处罚,因此法院必须对廖某某判刑处理。
但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已经和廖某某达成和解,已经愿意原谅廖某某,法院这才做出从轻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完全合理且合法。

结语
冲动是魔鬼,人可以有欲望,但不能做欲望的奴隶,否则跨过法律红线,必将面临严厉处罚。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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